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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百五十九章 进取之时 (5 / 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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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也就是说,御史台应当只是检察机关,只对大案和公职人员具备侦查,监督,审诉之权,对法司的判决具备抗诉之权,类似后来的最高检。

        而立案,审讯,判刑,则必须交给真正的爪牙部门,大理寺,类似后来的最高法。

        而实际采证,侦查,抓捕,则需要各地衙门配合,类似后来的公安。

        庶几在司法体系内部,三权分立,各守其职,相互制约,相互监督。

        宋代的制度其实已经非常先进,仅就司法机关而言,一方面继承了唐朝的体制,一方面也有了自己的变化。

        首先是逐级升级,其次是监督制衡。

        在中央,大理寺和刑部相互制约,然后还有个审刑院来监督。

        而地方上,由于司法行政合一,故而事权都归知县知州转运使。

        但是为了让官员们重视法制,宋法还特意规定,地方官员必须亲自审理案件,否则处以徒二年的刑罚。

        为了更好地监督他们,又在路一级设立了提点刑狱司,专门监督各州县的司法事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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