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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百五十章 论《青苗法》 (3 / 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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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“男女耘耕,力不百亩,乐岁之收五之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也就是说,丰年种地,收益是投入的百分之五十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其后田者取其二,牛者取其一,稼器者取其一,食仅其一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五岁之耕,必有一年之凶,丰岁衣食尚不足,凶岁难免于饥寒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也就是说,小民借贷,利息是种田收益的百分之八十,收益又是投入的百分之五十,所以换算成实际利率,应为总投入的百分之四十。但是得田耕,得牛犁,得稼器用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用参政之法,理论上小民仅仅可以减去了百分之十的利息,可是耕田牛犁稼器这些后续呢?还不是得将借来的钱,转手从富户手里租用?”

        “遇到凶岁,民间还可以缓交租欠,可一旦事情交给胥吏之手,他们会同意吗?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又多少小民会因为这百分之十利息的好处,去得罪提供耕田牛犁稼器给他们的富户?”

        “还有富户们提前收了钱,将耕作的风险转嫁给了政府,小民们却没有这样的机会,那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情况?名为抑兼并,而实为助兼并!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因此说,青苗法,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这条,并没有实质内容。这个法,对小民也并没有任何好处。就是打着救民的旗号,打击了民间借贷,让富户没有了风险,由国家直接接盘,从小民身上刮油而已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其余的问题还有很多,国家这么做风险很大。如果介甫公能够正视这一条,愿意与我展开讨论,苏明润随时恭候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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