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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6章 太祖爷良法护民 洪熙帝庇护官僚 (3 / 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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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更兼之地方官,需要依靠士绅代官府抚民,因为《御制大诰续篇·第十八·民拿下乡官吏》有着明确记载:「十二布政司及府、州、县,朕尝禁止官吏、皂隶不许下乡扰民,其禁已有年矣。

        有等贪婪之徒,往往不畏死罪,违旨下乡,动扰于民,今后敢有如此,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,率精壮拿赴京来。」

        是故地方官吏、皂隶不可能接触百姓。

        如果地方官吏、皂隶下乡,一旦遇到胆子壮的百姓,直接可率领百姓,将其扭送入京,且一路上官府,还需好生照料。

        为避免官吏、皂隶下乡一事,管理不够严格《御制大诰续篇·第十七·官吏下乡》又说:「……敕法司行下诸司,毋得再犯此行。诸司承受禁文,非止一纸,动经五七次,诸司明有卷宗。

        其无籍杀身之徒,终不循教,仍前下乡扰吾良民。且如洪武十八年、十九年,无为州同知李汝中下乡扰民,罪已不赦……」

        随着时间改变,《大诰》威胁力也就没有这么大,可天顺年间依然还属于严令:「天顺八年三月乙卯……其卫所、府、州、县官吏非因上司差委,亦不许下乡扰民,违者罪之。」

        不过洪熙元年曾经有令:「朝廷建置文武官,所以统治军民。其间有官,非其人不得军民之心者,军民动辙绑缚凌辱,有伤大体。

        今后凡有害军、害民官吏,许被害之人,赴合该上司陈告上司,不为准礼者,许诉于朝。

        不许擅自绑缚,违者治罪。若受赃及反逆、逃反者,听绑缚前来不拘此例。」

        但也仅仅是不允许绑缚官员而已,贪赃、反逆之辈不在此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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