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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百五十章 论《青苗法》 (4 / 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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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后世专家们一番偷换概念支支吾吾,让大家在印象里,将宋代民间农业借贷,利息从收益的百分之八十,换成了本金的百分之八十;然后模糊了年利率的概念和手续费的概念,让大家以为,青苗法的利率真的只有百分之二十。

        还有就是,北宋借贷乃是普遍现象,但是是不是就意味着利息翻倍的非法高息借贷,也是普遍现象?

        其实文献资料就摆在那里,之所以被骗了这么多年,以前怪信息不畅,之后只能怪自己不主动学习研究,也算是活该。

        商品经济发展到宋代,其实民间借贷已经非常普遍。

        宋人笔记中提到过,“大贾之室,捻散金钱,以逐十一之息,出纳百货,以收倍称之息,则其居必卜于市区。”

        就是说进行货币兑换,短期借贷,收息一分,做生意,利润一倍。

        关于农业借贷,也有很多规定,太宗朝就有规定:“富民出息钱不得过倍称,违者没入之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有取富人家谷麦贷息不得输倍,未输税不得先偿私负,违者加罪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民负息钱,无得逼取庄土,牛畜以偿。”

        一直发展到“诸路州县约束人户,放贷米谷,只备本色交还,取利不过五分,不得作米钱算息。”

        最高百分之五十,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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