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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百五十章 论《青苗法》 (5 / 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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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当然最后这条是南宋才明文规定。

        自唐井田制崩溃之后,“县官失养民之权,转归于富人。”带来了民间借贷的繁荣昌盛。

        所谓“今之农者,举非天子之农,而富人之农也。”“巨室者,一乡之望也,齐民之所依赖者也。”

        掌握了巨大财富的富民,乐衷于在土地兼并的同时,也热爱从事放贷活动,成为主要的放贷群体。

        宋人袁采对借贷的利润有个大略的判断:“若以百千金银计之,用以买产,岁收必十千。用以典质营运,三年而其息一倍。”

        这里将土地投资年回报率定在百分之十,而将典质运营的回报率定在百分之三十三。可见将资金用于放贷的收益比投资土地高出许多。

        凡事都有两面性,到了宋代,已经发展到“乡间无典肆,民必无以春耕;城市无典肆,命案即将增多”的程度。

        到如今甚至从“官不为理”,发展到了“官为理索”,政府还要帮富人管理贷款回收。

        其结果就是官商勾结。

        该不该治理,当然该治理。

        土地兼并的案例里,欠租都不是最重要的,因为有法律规定乡村欠款不能夺土地耕牛作为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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